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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游:退货问题

【日期】:2008-6-3 信息来源:转载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发布:秦皇岛中国青年旅行社 [字体: ]
跟许多国家的消费法律不同,香港的「货品售卖条例」已列明出售后的货品只可在「没有可商售的品质」(意即商品产品质量有问题)时方可要求退钱更换或退货。因此,消费者不可能于购物后因改变主意或货价过高而希望换货或退货,简单来说,香港的「货品售卖条例」规定,如商品不符合可商售品质,例如电视机不能播出电视影像或热水瓶未能保温等,消费者可要求退货、退款、修理或开立信用状以购买等值的货品。上述的安排由商店与消费者协商达成。故此,如遇店方出售素质有问题(质量有问题)的商品,虽然店方已在单据注明"货物出门,概不退换"的字眼,但仍不能豁免其作为卖家的责任。

    但要留意的是香港没有与内地类同的「消保法」(消费者权益保护法)对某些特定商品有三包的规定(包修、包退、包换)。但在香港购物,个别商店或商品有不同保证的程度及时间,亦没有法律条文来规定统一的处理办法,请小心留意。

    内地消费者参加由国内旅行社所举办的旅行团到港后,倘由香港旅游业议会属下的会员接待单位带往特定商号(即定点)购物者,可享有自购买日起计六个月(内地旅客)或14天(海外旅客)内百分百退款的安排。消费者可透过旅行团的导游或旅行社安排退款,是项计划并不适用于自行来港的内地旅客或到其它店铺购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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